癫痫(分类)
癫痫发作分类目前普遍应用的是国际抗
癫痫联盟在1981年提出的
癫痫发作分类方案。
癫痫发作分为部分性/局灶性发作、全面性发作、不能分类的发作。2010年国际抗
癫痫联盟提出了最新的
癫痫发作分类方案,新方案对
癫痫发作进行了重新分类和补充。新方案虽然总结了近年
癫痫学研究的进展,更为全面和完整。部分性/局灶性发作:是指发作起始症状及脑电图改变提示“大脑半球某部分神经元首先被激活”的发作。包括单纯部分性发作、复杂部分性发作、继发全面性发作。全面性发作:是指发作起始症状及脑电图改变提示“双侧大脑半球同时受累”的发作。包括失神、肌阵挛、强直、阵挛、强直-阵挛、失张力发作。不能分类的发作:由于资料不充足或不完整而不能分类,或在目前分类标准中无法归类的发作(如痉挛性发作)。近年新确认的发作类型:包括肌阵挛失神、负性肌阵挛、眼睑肌阵挛、痴笑发作等。
癫痫综合征的分类根据
引起癫痫的病因不同,可以分为特发性
癫痫综合征、症状性
癫痫综合征以及可能的症状性
癫痫综合征。2001年国际抗
癫痫联盟提出的新方案还对一些关键术语进行了定义或规范,包括反射性
癫痫综合征、良性
癫痫综合征、
癫痫性脑病。特发性
癫痫综合征:除了
癫痫,没有大脑结构性损伤和其他神经系统症状与体征的综合征。多在青春期前起病,预后良好。症状性
癫痫综合征:由于各种原因造成的中枢神经系统病变或者异常,包括脑结构异常或者影响脑功能的各种因素。随着医学的进步和检查手段的不断发展和丰富,能够寻找到病因的
癫痫病例越来越多。可能的症状性
癫痫综合征或隐源性
癫痫:认为是症状性
癫痫综合征,但目前病因未明。反射性
癫痫综合征:指几乎所有的发作均由特定的感觉或者复杂认知活动诱发的
癫痫,如阅读性
癫痫、惊吓性
癫痫、视觉反射性
癫痫、热浴性
癫痫、纸牌性
癫痫等。去除诱发因素,发作也消失。良性
癫痫综合征:指易于治疗或不需要治疗也能完全缓解,不留后遗症的
癫痫综合征。
癫痫性脑病:指
癫痫性异常本身造成的进行性脑功能障碍。其原因主要或者全部是由于
癫痫发作或者发作间歇期频繁的
癫痫放电引起。大多为新生儿、婴幼儿以及儿童期发病。脑电图明显异常,药物治疗效果差。包括West综合症、LGS、LKS以及大田原综合症、Dravet综合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