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儿低血糖
既往根据出生日零和体重定义新生儿低血糖为血糖值低于2.2mmol/L,目前研究发现血糖值在2.2mmol/L以上时也可发生脑损伤,因此世界卫生组织给出了低血糖的干预值2.6mmol/L,即血糖值低于2.6时即使无临床症状也应进行干预。顽固性反复性低血糖的实验室检查项目:
血标本:代谢相关检查(葡萄糖,乳酸,氨基酸,游离脂肪酸,甘油,酮体,串联质谱筛查、有机酸等),激素相关检查(胰岛素,c肽,生长激素,甲状腺素,皮质醇等)
尿标本:酮体,尿气相质谱筛查有机酸
影像学:头颅MRI或CT
其他检查:脑电图,头颅超声,胰腺超声,诱发电位
欧洲和北美多个NICU对低血糖的处理流程不尽相同,治疗原则可概括如下:
1)低血糖的干预阈值为血糖低于2.6,治疗的目标值为>2.8,顽固性或持续性低血糖的目标值为>3.3。
2)血糖监测原则:高危儿出生后即可开始监测血糖。给予静脉30分钟后要复测血糖,若复测血糖正常可改为每3-6小时复测。
3)口服治疗:首次发生的无症状低血糖且血糖值>1.4,可尝试口服或鼻饲牛奶10ml/kg,1小时后复测血糖。对于无法经口喂养者的高危儿,在生后即开始静脉葡萄糖维持滴注。
4)10%葡萄糖静脉推注指征:首次发生的低血糖<1.4者;首次治疗后再次血糖<2.2;任何症状性低血糖。剂量为2ml/kg/次。
5)10%葡萄糖静脉维持滴注指征:第二次治疗后血糖仍低下;首次症状性低血糖给予静脉推注的同时静脉滴注维持。10%葡萄糖以6-8mg/kg/min的速度静脉维持,以2mg/kg/min速度递增,若增至12mg/kg/min仍无法维持正常血糖或低血糖持续超过72小时,则考虑为顽固性或持续性低血糖。
6)顽固性或持续性低血糖治疗原则:进一步完善实验室检查,考虑给予激素、胰高血糖素、二氮嗪等药物治疗,维持血糖>3.3。其中激素多采用氢化可的松5-10mg/kg/d,q12h,至症状消失或血糖正常后24-48小时停止;胰高血糖素0.1-0.3mg/kg,肌注,必要时6小时后重复。
7)静脉糖速减量原则:血糖>2.8mmol/L至少稳定24小时,则静脉糖速以2mg/kg/min递减,并逐渐增加胃肠喂养量,当糖速减至4mg/kg/min时停止静脉补液,改全肠道喂养。
8)停止监测血糖的指征:高危儿如糖尿病母亲婴儿生后12小时,早产或SGA婴儿出生后36-48小时,若在监测时间范围内未发生低血糖,则可停止监测。全肠道喂养后血糖稳定12-24小时且至少两次餐前血糖>2.8可停止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