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超声检查

在有条件的医疗机构,我们建议每个孕妇在18~24周都进行一次系统胎儿超声检查,如有下述情况者,更应进行此种超声检查。 

(一)适应症 

1.适应于所有孕妇,包括低危和高危孕妇,尤其适应于高危孕妇产前超声检查; 

2.35岁以上的高龄孕妇; 

3.生育过染色体异常儿的孕妇; 

4.夫妇一方有染色体平衡易位者; 

5.生育过无脑儿、脑积水、脊柱裂、唇裂、腭裂、先天性心脏病儿或其他畸形胎儿者; 

6.性连锁隐性遗传病基因携带者; 

7.夫妻双方有先天性代谢疾病或有此类疾病生育史的孕妇; 

8.在妊娠早期接受较大剂量化学毒剂、辐射或严重病毒感染的孕妇; 

9.有遗传性家族史或近亲婚配史的孕妇; 

10.原因不明的流产、死产、畸形和有新生儿死亡史的孕妇; 

11.本次妊娠羊水过多或过少,疑有畸胎的孕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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