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卫计委剖腹产指征十五条

1.胎儿窘迫:指妊娠晚期因合并症或并发症所致的急、慢性胎儿窘迫和分娩期急性胎儿窘迫短期内不能经阴道分娩,需要胎心监护、B超生物物理评分、脐血流监测等相关辅助检查佐证。

2.头盆不称:绝对头盆不称或相对头盆不称经充分阴道试产失败者。

3.产道异常:(1)骨盆显著狭窄或畸形;(2)轻度骨盆狭窄试产失败;(3)软产道畸形;(4)软产道手术史:如高位阴道完全性横膈术后、人工阴道成形术后等。(5)外阴疾病:如外阴或阴道发生严重静脉曲张者。

4.瘢痕子宫:2次及以上剖宫产手术后再次妊娠;既往子宫肌瘤剔除术穿透宫腔;前次剖宫产的手术指征在此次妊娠依然存在;本次妊娠距前次剖宫产间隔时间不足2年;有子宫切口感染愈合欠佳病史;前次剖宫产切口在子宫体部;子宫下段疤痕厚度在2mm以下。

5.前置胎盘及前置血管:胎盘部分或完全覆盖宫颈内口者及前置血管者。

6.胎盘早剥:胎儿有存活可能,应监测胎心率并尽快实行急诊剖宫产手术娩出胎儿。重度胎盘早剥,胎儿已死亡,也应行急诊剖宫产手术。

7.胎位异常:横位;足先露,估计胎儿体重在3500g以上,完全臀位而有不良分娩史,臀位时胎头过度仰伸;额先露、面先露;高直后位;前不均倾。

8.巨大儿:估计胎儿体重4000g且合并妊娠期糖尿病者,建议剖宫产终止妊娠;估计胎儿出生体质量≥4000g而无糖尿病者,可阴道试产,但需放宽剖宫产指征。

9.双胎或多胎妊娠:第1个胎儿为非头位;复杂性双胎妊娠;连体双胎、三胎及以上的多胎妊娠应行剖宫产手术。

10. 孕妇存在严重合并症和并发症:如合并心脑疾病、呼吸系统疾病、重度子痫前期或子痫、妊娠期急性脂肪肝、血小板减少(血小板≤50?109/L)及重型妊娠期肝内胆汁淤积症等,不能承受阴道分娩者。

11. 生殖道严重的感染性疾病:如严重的淋病、尖锐湿疣等。

12. 妊娠合并肿瘤:如妊娠合并子宫颈癌、巨大的子宫颈肌瘤、子宫下段肌瘤等。

13. 脐带脱垂:胎儿有存活可能,评估结果认为不能迅速经阴道分娩,应行急诊剖宫产手术以尽快挽救胎儿。

14. 羊水过少:(1)羊水指数≤50mm(最大羊水深度≤20mm),且合并胎盘功能不良、胎儿窘迫,或破膜时羊水少且胎粪严重污染者,估计短时间不能结束分娩的。(2)羊水指数≤20mm。

15.孕妇要求的剖宫产:定义为足月单胎、无医学指征因孕妇要求而实行的剖宫产。对于没有明确指征的剖宫产分娩要求,临床医师原则上应予以拒绝。对态度反应强烈,可能出现纠纷的,医疗卫生机构应附医护人员详细告知剖宫产手术分娩与阴道分娩相比的整体利弊和风险,并提供心理咨询的书面材料,要有孕妇、主治医师的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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